一、排污口设置要求
(1)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须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口位置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及登记备案内容一致。
(3)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符合《GB15562.1》的规定。
二、监测站房建设要求
(1)应为室外CEMS配置独立站房,站房与采样点间距原则上不超过70m。
(2)监测站房使用面积不小于12m²,长≥4m、宽≥3m。设备超过4台时,每增加1台仪器应增加3m²面积。站房净高≥2.8m,室内地坪标高≥0m。
(3)站房应配备空调与采暖设备,维持室温15~30℃、相对湿度≤60%。空调应具备来电自启功能,并安装排风扇或通风设施。
(4)站房内配电须满足仪器实际用电需求。
(5)应配备多种浓度且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气体。
(6)站房须具备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特定场合需防爆。
(7)应保障CEMS数据传输所需的通讯条件。
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1)采样点位
a)应设于污染物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位置,位于控制设备下游与手工监测断面上游;
b)应选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c)应避开烟道弯头及断面突变部位;
d)多烟道汇入总排气管时,采样点应设于总排气管。
(2)采样平台
a)平台应便于到达,高度≥2m时设斜梯/Z字梯/旋梯(禁止直爬梯),≥20m时应设升降梯。爬梯宽度≥0.9m、角度≤51°、踏板宽≥0.1m;平台长宽≥2m或采样枪外延1m,护栏高≥1.5m,承重≥300kg/m²;
b)平台应提供清洁、干燥、无油无尘的反吹气源,压力0.6–0.8MPa;
c)应布设安全供电电源,电压198–242V。
(3)采样孔
a)CEMS监测断面下游须预留手工采样孔;
b)正压或含毒烟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c)设备采样孔距平台0.5–1.3m,手工采样孔距1.2–1.3m;需多层平台时应设多层采样平台。
依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规范
(1)工作状态
a)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完好、正常运行;
b)分析仪器废液(属危险废物)应有专用收集装置。
(2)数据传输与存储
a)应正常传输数据;
b)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须一致;
c)历史数据应完整保存至少1年。
(3)运行维护与校验
应符合《HJ75-2017》规定:
a)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
b)记录应包括停运、故障处理、耗材更换及校验等内容。
(4)数据相关性
生产负荷、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与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须符合逻辑。
(5)运行参数
须与验收、备案及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五、运维资质要求
(1)运行单位
a)须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b)应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
c)须在资质有效期内按规定开展运维。
(2)人员资质
运维及化验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设备资质
自动监控设施应具备有效资质证明:
a)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b)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c)设备名称、型号须与证书一致。
六、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
(1)数据异常
a)长期无正当理由无数据;
b)数据持续在检出限上下波动;
c)长期在固定值小幅波动;
d)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
e)与监督性监测误差超《HJ75》允许范围;
f)分析仪、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g)分析仪与数采仪数据偏差>1%;
h)数采仪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1%;
i)生产工况、治理设施运行与数据变化趋势逻辑不符;
j)其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变化。
(2)参数设置异常
a)量程设置过大;
b)监测条件变化未相应调整参数或未备案;
c)数据换算公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d)标准曲线变更未备案。
(3)设施状态异常
a)擅自停运或闲置;
b)工作环境变化未备案;
c)硬件、软件变更未备案。
七、系统变更管理
(1)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的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须与验收、备案及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2)采样点位置须与验收、备案及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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