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需执行双重管控,具体如下:
一、双重管控要求
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放的污染物,其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国家相关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处理效率要求:
一般情况下,当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在重点地区,当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即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同样不应低于80%。
二、例外情形
若企业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的规定,则可免除上述处理效率要求。
三、执行行业标准的情况
如果企业执行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则应优先按照该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与治理的具体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整理自生态环境部官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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