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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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苯胺类检测方法检出限调整探讨

    根据GB/T15502-1995标准对环境空气中苯胺类化合物进行检测时,实际采样体积对应的方法检出限为0.5mg/m³,而HJ2.2附录D中规定的限值为0.1mg/m³。针对“能否通过延长采样时间至1小时、增加采样体积来降低方法检出限”的疑问,现结合当前环保政策与标准要求说明如下:


    一、标准执行要求
    对于方法检出限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GB/T15502-1995明确,在采样体积为0.5~10.0L范围内,吸收液效率可达99%,方法测定范围为0.5~600mg/m³。若采样体积超出该区间,则无法保证吸收效率仍满足方法要求,因此不能通过随意增加采样体积的方式降低方法检出限。


    二、对类似情况的说明
    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存在依据其他标准(如HJ1263修订说明)推算出无组织废气1小时采样对应检出限的做法,并由此认为可通过增加采样体积实现更低的检出限。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溶液吸收法,还是使用活性炭管、Tenax管、气泡吸收管等吸附材料,其吸收或吸附效率、饱和容量等均受方法条件严格约束。如确需调整方法条件或验证更低的检出限,应按照HJ168的要求进行方法验证,确保数据科学、准确、可比。


    三、建议
    若经验证后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可在检测报告中明确标注:“本检出限为实验室经验证后的方法检出限”,同时确保全过程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与质量管理要求。
    以上整理基于现有技术标准与环保政策,强调方法执行的规范性与数据的可靠性。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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