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在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的基础上,监测频次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评及批复等所规定的监测频次;
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应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应高于其他指标;
4)对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排放状况波动较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历史稳定达标情况较差的需增加频次,达标情况良好的可适当降低频次;
7)监测成本应与企业自身能力相适应,避免重复监测。
2、外排口最低监测频次
外排口监测点位的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与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3、内部监测点位频次
内部监测点位的频次根据其设置目的、结果评价需求及补充监测需要等因素确定。
4、无组织排放监测频次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季度一次;其他涉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至少每年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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