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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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问题及整改要求分析

    在当前环保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VOCs排放治理成为了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关键环节。本文将深入剖析储罐、装卸、敞开液面逸散、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以及废气收集与末端治理设施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整改要求,为企业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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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储罐问题


    储罐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源头之一,其密封选型、附件管理和罐体维护均至关重要。部分企业储罐和浮盘密封选型未按真实蒸气压、容积等参数进行,呼吸阀、采样口、人孔等附件存在泄漏风险,甚至罐体破损或附件未密闭,严重影响VOCs控制效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企业需日常维护设备,减少泄漏并及时处理,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2万-20万元,拒不改正的还将停产整治的处罚。


    针对储罐问题,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选型,对于内浮顶罐未治理的,建议采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同时,使用低泄漏呼吸阀/泄压阀,并为固定顶罐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确保泄漏值≤2000μmol/mol;此外,加强罐体维护,保持罐体完好,确保附件开口密闭。


    二、装卸问题


    装卸过程中,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冷凝+吸附”工艺因维护不到位难以达标,罐车接口泄漏以及港口油气回收设施因船舶接口不匹配闲置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将受到相应处罚。


    为此,企业应推广密封式快速接头,优化装载方式;加强设施维护,及时更换吸附剂,确保冷凝温度、压力等参数达标;同时,对不达标设施进行优化升级,鼓励治理罐车清洗废气,以提高装卸环节的环保水平。


    三、敞开液面逸散问题


    含VOCs废水设施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高低浓度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低效,以及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浓度≥100μmol/mol且未收集等问题,均会导致敞开液面逸散VOCs。这同样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


    整改方面,石化企业废水设施必须密闭,其他行业则需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密闭;改进集输方式,用密闭管道替代地漏、沟渠,减少敞开式集水井;并对高浓度废气单独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工艺,低浓度废气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定期检测冷却水系统TOC浓度差,超过10%时及时修复。


    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问题


    在LDAR方面,部分企业未开展或未按频次开展检测,甚至存在数据造假行为,密封点覆盖不全且操作不规范。这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0.5万-5万元的处罚。


    企业需按规范开展检测与修复工作,石化、合成树脂行业应全员开展LDAR,其他行业若密封点≥2000个则需开展;扩大检测范围,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储罐密封点纳入检测;鼓励企业自建检测团队或抽查第三方数据,以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废气收集与末端治理设施问题


    废气收集设施方面,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分质收集不当,排风罩控制风速不足(<0.3m/s),管道破损泄漏等问题较为常见。而治理设施则存在设计不匹配,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低效,维护不到位(如活性炭未更换、设施堵塞),甚至偷排等典型突出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罚款10万-100万元,甚至停业关闭的严厉处罚。


    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生产,局部收集时确保控制风速≥0.3m/s,保持管道密闭无破损;在治理设施方面,确保其“先启后停”,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定期更换耗材并记录台账,对于活性炭工艺,还需足量填充并保证废气停留时间。


    企业在面对VOCs排放治理时,应高度重视上述突出问题,积极落实整改要求。通过加强设备维护、优化工艺流程、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从而降低环保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为保护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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