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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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手工监测时间规定的咨询与回复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手工监测时间规定的咨询:
    近日,有企业向省厅咨询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开展手工监测的问题。企业表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需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然而,由于多数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从发现故障、联系检测机构到现场采样准备等都需要时间,因此很难在故障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第一次手工监测现场采样。
    企业特别指出,目前我省排污许可证仅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企业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但并未明确故障超过多长时间才需要开展手工监测。同时,企业也参考了其他省份如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发现安徽省明确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针对企业的咨询,省厅回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23]6号)第十五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修理、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复原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企业应实行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关于故障后多长时间开展手工监测的问题,目前国家和湖南省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地方管理要求,一般认为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无法排除的,企业应开展手工监测。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的频次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频次执行。
    省厅已通过电话联系来信人,并给予详细答复。希望以上回复能够解答企业的疑问,并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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