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全国热线:
400-050-3910

晋鄂琼三省发文将征收VOCs排污费 VOCs收费省份扩大至14个

据VOCs前沿微信公众平台获悉: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和山东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据VOCs前沿(vocs99)获悉: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相继发文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分别成为全国第十二、十三、十四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

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48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48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48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48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48号)



Copyright © 2015-2018 SDXZYQ.COM.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太平河南路1567号均和云谷汇智港6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