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多家企业反馈督察情况,明确指出部分企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修改设备参数、改变采样条件、违规标记等以逃避监管。此外,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混乱,部分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存在仪器性能不达标、运维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企业使用模拟信号生成颗粒物采样流速,性质恶劣。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是生态环境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本文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后果及软硬件方面常见造假行为,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后果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及第九十九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业或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规定,类似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将面临相同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相关责任人员可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可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定罪。若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硬件方面常见造假行为
设置干扰设施:在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附近增设喷氨、喷碱、喷水等装置,干扰污染物测量;或在废水采样上游设置加药、稀释、旁路等设施,如清水稀释、投加COD去除剂等。
操作采样管路:废水监测中接入自来水稀释样品,或在超标时关闭阀门、加装高精度滤芯;废气监测中在采样管路扎孔、输入氮气稀释,或利用设备缺陷进行样品稀释且无监控报警。
采样系统缺陷:废水采样器缺乏清洗功能导致样品污染,或采样器无法供样造成数据延迟;废气预处理选型不当造成污染物损失,颗粒物采样管路未加热导致沉降,非甲烷总烃监测中冷凝除水或冷点过长导致数据偏差。
仪器原理缺陷:利用设备方法缺陷造成数据失真,如NO₂转换器效率不足致二氧化氮超标,紫外法设备受HC化合物干扰导致数据长期零/负值,或废水分析仪受环境光干扰无防干扰措施。
干预数据处理:在分析仪与数采仪间加装可调电阻或继电器篡改模拟/数字信号;通过安装无线模块、远程操作上位机或数采仪,甚至加装信号屏蔽器干扰传输。
辅助设施异常:通过破坏基础条件影响监测,如超标后切断不间断电源或仪表气供应;废水监测中未配置超标留样功能或采样器与分析仪未联动,导致超标样品无法核查。
三、软件方面常见造假行为
软件内置不当功能:设备软件设置模拟数据、远程控参、限值调节等功能,以迎合违规需求。
权限管理缺失:默认密码或高级权限开放给运维/排污单位,部分操作无记录,导致参数可随意修改。
软件功能不完善:关键参数(如校准曲线)允许手工修改且无修改日志,为造假提供便利。
算法及谱图不透明:设备程序升级频繁、算法不公开,谱图未标注波长,异常数据调整缺乏说明,引发数据真实性质疑。
频繁升级致数据丢失:软件缺陷频发通过升级修补,过程中可能删除操作记录;升级无功能变更日志,存在掩盖违规操作的风险。
数据不当处理:利用软件预设功能规避超标,如烟气设备设置停炉模式、校准期间数据保持、无效数据标记规则不全面、通讯中断后数据置零或保持;废水设备对负值或低浓度数据统计方式设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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