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着力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致力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生态环境部此次印发的《通知》,正是为了贯彻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日常检查:统筹高效,避免盲目
《通知》要求,日常检查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要求,避免以“巡查、调查、核查、调研”之名行检查之实。检查前要全面调取企业基础信息,综合研判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废经营、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数据,预判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违法风险点,提升现场检查质效。能通过资料核查、线上核实、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二)个案检查:精准科学,减少打扰
对于个案检查,《通知》强调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检查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如果出现环境质量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范围,精准检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等生产治理设施工况监控手段,加强实时监控能力,实现设备开停有数、治污效果可查。
(三)专项检查:合法必要,注重实效
专项检查应严格控制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注重实效。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备案,不受本地区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实施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四)分级分类监管:差异化管理,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通知》明确,对于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动态调整。根据企业分级结果,合理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同时,要强化标识化管理,通过对检查对象精准“画像”,为综合统筹现场检查活动提供依据。
(五)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减少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与专项检查可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不同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重点关注不同领域检查标准冲突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三、不会放松监管
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会不会导致放松对企业的环保监管?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明确表示,减少现场检查,并不意味着不监管。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打造智慧执法体系,指导地方在水、气、固废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非现场监管执法经验,执法方式已经由原来的“人防”逐渐转向为“技防”。重点排污单位都安装了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这些单位是否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坐在办公室里就能知道。
同时,减少现场检查,减的是对环保守法企业的检查。《通知》要求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对失信企业、正面清单外的企业,则要重点监管。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将强化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治,狠抓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重点案件办理,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四、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此次印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行政检查,提升执法质效,既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确保生态环境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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