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山东**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集团****第一化肥有限公司4#三废流化混燃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 燃煤炉出口)氨排放浓度进行取样检测,根据山东**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BG202111009)DA002 燃煤炉出口氨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27mg/m²,氨排放速率平均值为1.96kg/h。该氨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要求的“使用SCR+SNCR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要求的限值<3.8mg/m²”0.65倍,涉嫌氨逃逸浓度超标。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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