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的经验做法,重庆市环保局制定了《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函〔2018〕490号
关于印发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函
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部署,强化主城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在主城区已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参照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的经验做法,我局制定了《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实施,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作出努力。
此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
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国家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在主城区已执行五年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强化主城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的大气治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范围
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行政辖区内。
二、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主要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执行内容。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重庆市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本市要求执行。
(二)现有生产企业执行内容。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2019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重庆市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本市要求执行。
三、完成时限
2018年7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任务的三分之一;
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所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任务,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保满足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严格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严格按照本方案对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重点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严格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监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企业,2019年7月1日之前需要发放许可证的,其许可浓度为现行标准,时限到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之后,许可浓度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促已发证企业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完成许可证变更。
(三)加快现有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及监管。
加强现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燃煤锅炉的管理,加快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在2019年7月1日前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或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达标整治。
(四)执法要求。
有关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细化各区工作方案。
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应结合辖区实际,重点突出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细化核实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名单并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完成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环保局制发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文件,牵头负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环保局制定本区工作方案,督促本区内企业强化治理措施,限期完成达标整治工作,加强对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的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和执法监测,并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资金保障。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资金投入以企业和业主为主,有关区财政也可对辖区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或者关闭减污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督查检查。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区将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一并督促检查,企业减排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核算量。市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负责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考核内容。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政策保障。
鼓励企业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要求,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对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
附件:1.国家已发布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
附件1
国家已发布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放标准
类别 | 序号 | 标 准 名 称 | 标 准 编 号 |
火电 | 1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23-2011 |
钢铁 | 2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1-2012 |
3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2-2012 | |
4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3-2012 | |
5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4-2012 | |
6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5-2012 | |
7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8666-2012 | |
8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6171-2012 | |
石化 | 9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0-2015 |
10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1-2015 | |
化工 | 1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12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
13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1-2010 | |
14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132-2010 | |
15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
有色 | 16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5-2010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7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6-2010 |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8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7-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9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8-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0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1-2011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1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6452-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2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
23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4-2015 | |
水泥 | 24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
锅炉 | 2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2014 |
注:如国家对以上标准有所修订,则执行最新修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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