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四川省成为全国第六个省份、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现附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2015年9月1日发布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09日发布
上海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7日发布
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保厅
2015年12月28日发布
江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年3月10日发布
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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