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信息公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和环境保 护部令第 31 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淄环发〔2015〕54 号 关于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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