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作为大良供热站站长期间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赵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污染物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所传输的被篡改数据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2017年2月17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单位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m ,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武清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篡改、干扰传输数据的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韩某、刘某、赵某不服,依法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天津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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