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OCs废气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几类情形
(一)程序性违规:启停顺序错误或未同步运行
未按顺序启停设施
情形:生产设施启动前未先开启VOCs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停机后未继续运行治理设施处理残留废气。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不正常运行设施逃避监管)。
设施与生产设备未同步运行
情形:生产过程中VOCs设施未全程开启,或间歇性停运且未及时恢复。
法律依据:同上。
(二)功能性失效:关键参数失控或维护缺失
关键运行参数异常
情形:VOCs治理设施的关键运行参数(如温度、pH值、吸附剂性能等)超出设计范围。例如,活性炭治理设施的温度、pH值不达标,或RTO温度不足760℃。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未及时维护或更换耗材
情形:未定期更换活性炭、吸附剂或吸收液,或未修复破损设施(如喷淋塔破损、风机故障)。
法律依据:同上。
(三)故意逃避监管:主观放任或拒不改正
明知故障仍继续生产
情形:VOCs治理设施损坏或失效后未停产检修,继续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
法律依据:按“逃避监管”定性,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未实施应急措施
情形:VOCs治理设施故障时未启动替代措施或应急处理设备。
法律依据:要求同步设置应急设施或停产。
(四)未建设配套或应急设施
未配套必要治理设施
情形:生产环节应配未配VOCs设施,如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废气收集系统。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未安装设施)。
二、企业应对策略
(一)加强设备管理
建立设备运行记录
详细记录VOCs治理设施的启停时间、运行参数、维护情况等,确保设备运行的可追溯性。
定期维护与检查
制定并执行定期维护计划,及时更换耗材(如活性炭、吸附剂等),修复破损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规范操作流程
培训员工
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熟悉设备操作流程,严格按顺序启停设备,确保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制定应急预案
制定VOCs治理设施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设备故障时能迅速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三)强化法律意识
熟悉法规要求
企业应熟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避免因无知而违法。
主动自查自纠
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正常运行行为,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四)积极沟通与整改
主动报告问题
一旦发现VOCs治理设施存在问题,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因隐瞒问题而加重处罚。
配合检查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展示企业的合规态度。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未按顺序启停设备被处罚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启VOCs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案例二:某企业因未及时维护设备被处罚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定期更换活性炭,导致VOCs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异常,废气处理效果不达标。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结语
VOCs废气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环节。企业应高度重视设备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法律意识,积极沟通与整改。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能够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还能提升自身的环保管理水平,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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